第75318277号“太古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9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予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乐图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英国太古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乐图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18277号“太古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古汇”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106572号、第11106589号、第67590732号“太古汇”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第36类“不动产代理;不动产估价”、第41类“函授课程;培训”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称其“太古汇”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知名地产项目名称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8277号“太古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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