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34340号“DUFFY BEA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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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7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迪士尼企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众评选(深圳)网络有限公司
异议人迪士尼企业公司对被异议人大众评选(深圳)网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5634340号“DUFFY BEA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UFFY BEA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消毒剂;婴儿食品;净化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2487049号LI‘L’OLU A DISNEY FRIEND OF DUFFY”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空气芳香剂”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达菲熊/DUFFY BEAR”卡通形象名称等在先权益,并提供了上海迪士尼度假区官方网站对“达菲熊/DUFFY BEAR”的介绍,与“达菲熊/DUFFY BEAR”有关的周边产品页面打印件、部分销售“达菲熊/DUFFY BEAR”产品的图片及相应销售票据复印件、相关中文媒体报道等证据。上述证据表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达菲熊/DUFFY BEAR”作为异议人的卡通形象名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的,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该知名度所带来的商业价值或商业机会应由异议人所享有。“达菲熊/DUFFY BEAR”卡通形象名称应作为异议人的在先权益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异议人将与异议人知名卡通形象名称“DUFFY BEAR”文字相同的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婴儿食品;净化剂”等商品上,具有不正当利用这一知名卡通形象名称营利的目的,可能会对异议人因该知名度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造成不当减损。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等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34340号“DUFFY BEA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