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10089号“WEE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林焕耀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创前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池鸿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林焕耀对被异议人广州池鸿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10089号“WEE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EERE”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裤子;毛衣”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其淘宝店铺链接及截图、“WEERE”包装、吊牌图、销售记录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WEERE”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10089号“WEE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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