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04150号“MELAZER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贺娟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贺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304150号“MELAZE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ELAZER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392866号“MONALISA”、第12114160号“蒙娜丽莎MONALISA”、第45490194号“M MONALISA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04150号“MELAZER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