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93906号“AISENZH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埃森哲全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乐知博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品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埃森哲全球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品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93906号“AISENZH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ISENZHE”指定使用于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税务筹划”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07021号、第1951607号“ACCENTURE”、第1998868号“埃森哲”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于“商业咨询”等服务上的“ACCENTURE”商标、“埃森哲”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麦肯锡”、“卖啃西”、“埃森哲”等多件与异议人或他人在先注册使用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提供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3906号“AISENZH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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