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60670号“紫荆花防水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腾迈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长沙市紫荆花建筑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腾迈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160670号“紫荆花防水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紫荆花防水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类“防水化学合成物;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980762号、第46084226号“紫荆花”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7类“室内外油漆;提供维修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60670号“紫荆花防水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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