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28202号“RED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3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切索里瑞达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洪祖塔
  异议人苏切索里瑞达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洪祖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2428202号“RED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EDA”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绶带;睡眠用眼罩;婚纱”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91534号“REDA及图”商标,第1257960A号“REDA REWOOLUTION及图”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24类“床单;弹性织物”、第25类“骑自行车服装;防风雨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高度近似的商标。结合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文字主体相同,此种相同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28202号“RED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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