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54176号“D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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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香港庄氏保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赛德克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多喜佳伴纳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庄氏保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454176号“D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G”指定使用在第26类“针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2676号“D&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D&G”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4176号“D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