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53107号“MACK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27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化妆艺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科颜女神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化妆艺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科颜女神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5053107号“MACK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CK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减肥用药剂;减肥药”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1626311号、第64897527号“MA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抗菌剂;矿泉水沐浴盐;浴用治疗剂”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3107号“MACK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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