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58276号“FANJ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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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荆棘光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大旗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秋红
委托代理人:武汉梦知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荆棘光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秋红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158276号“FANJ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NJ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2类“打包带;宠物玩具用绳索”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482415号“梵积FANJI”、第59822838号“梵积企划”、第61689831号“梵积研制”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书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58276号“FANJ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