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11303号“CFAI N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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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6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CFA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潘杰
异议人CFA协会对被异议人潘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2811303号“CFAI 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FAI NS”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808169号“CFA”、第24808177号“CFA协会”、第24808174号“CFA INSTITUT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异议人CFA协会作为国际金融界知名的专业团体之一,其在全球主办了CFA及CIPM等考试课程,并为投资业发表研究成果、开展职业发展项目等,异议人及其提供的CFA课程、考试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CFA”,含义无明显变化,如予注册使用在其指定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异议人及其提供的CFA课程、考试产生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并经查,被异议人在申请注册本案被异议商标时所提交的“庐山区潘杰教育信息咨询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为虚假材料,该营业执照于2016年8月即已注销。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以虚假的营业执照材料申请注册商标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11303号“CFAI N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