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804780号“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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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徐江武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物商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李琳琳
委托代理人:青岛发思特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五八驾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徐江武、李琳琳对被异议人天津五八驾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63804780号“驾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驾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上。 异议人徐江武称被异议商标仅是一个单纯汉字,没有图形化、艺术化,作为单独汉字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上述观点,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李琳琳称被异议商标作为纯文字商标,构成要素过于简单,作为单独汉字缺乏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上述观点,因此,对于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所规定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故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04780号“驾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