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507522号“AUTEC”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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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铁三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奥泰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铁三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奥泰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6期《商标公告》第67507522号“AUTE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UTEC”指定使用在第9类“充电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4588号“AUDIO TECHNICA ALWAYS LISTEN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麦克风(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8911号“AUTEC”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麦克风”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AUTEC”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字号存在一定差异,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507522号“AUTEC”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