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580897号“金八珍简餐连锁 JINBAZHEN SIMPLE FOOD CHA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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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羽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卫超
异议人北京羽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卫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9580897号“金八珍简餐连锁 JINBAZHEN SIMPLE FOOD CHA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八珍简餐连锁 JINBAZHEN SIMPLE FOOD CHAI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5类“市场营销;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37466号“京八珍 JINGBAZH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93665号“京八珍”、第10606675号“京八珍 JINGBAZHE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油炸丸子;肉”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功能用途、内容特点等有所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提供的《京八珍图》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对异议人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580897号“金八珍简餐连锁 JINBAZHEN SIMPLE FOOD CHA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