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50756号“ALOTUS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3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荷花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二:阿洛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杜一凡
  异议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杜一凡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050756号“ALOTUS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OTUS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帽子”等。异议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第3410702号“LOTUS”、第53570942号“TEAM LOTUS”,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64209449号“LOTUS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外套;帽(头戴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荷花集团有限公司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异议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0420号“ALO”,在先注册第23607835号“ALO”、第61614188号“ALO GODDES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紧身衣裤;男士服装;围巾”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0756号“ALOTUS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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