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54034号“毓美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2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省中晟腾远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省中晟腾远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54034号“毓美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毓美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振动按摩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97759号“毓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片剂”。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841747号“毓婷”、第9131085号“毓婷YUTING”、第74110046号“毓婷及图”、第66897720号“毓美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阴道冲洗器;医用诊断设备”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毓婷”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4034号“毓美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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