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08233号“攀山老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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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4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克拉特慕森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婷
异议人克拉特慕森品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108233号“攀山老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攀山老鼠”指定使用于第28类“游戏器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6839890号“攀山鼠”、在先注册的第69062293号“KLATTERMUSEN”、第66817009号“攀山鼠”等商标分别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第35类“广告”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及用途、服务的内容及方式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攀山鼠”商标、“KLATTERMUSEN”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8233号“攀山老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