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7008号“原小吉”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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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0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钟健
异议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钟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67008号“原小吉”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原小吉”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粉(条状);方便粉丝;地瓜粉;茶;加奶的茶饮料;糖果;蜂蜜;面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355183号“荔小吉”商标,第65311419号“礼小吉”商标,第65324082号“丽小吉”商标,第11949419号“王小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茶饮料;咖啡;甜食;冰淇淋;糖;口香糖;蜂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小吉”,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7008号“原小吉”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