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82001号“程季名庄汇”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6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程季供应链科技管理(黑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邦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粮名庄荟国际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程季供应链科技管理(黑龙江)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82001号“程季名庄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程季名庄汇”指定使用于第35类“样品散发;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22493号、第7088731号“名庄荟”、第8172528号“名庄荟 WINE&WIN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82001号“程季名庄汇”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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