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49455号“九五皇家至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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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郑明珠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灼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学亮
异议人郑明珠对被异议人王学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49455号“九五皇家至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五皇家至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黄金;贵金属;首饰盒”等。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缺乏显著性,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审查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九五皇家至尊”整体注册并使用在其指定使用的“黄金;贵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依社会通常观念易将之作为商标整体而非一般指代标志或描述性标志加以识别,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49455号“九五皇家至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