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9726号“VITALFLAM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0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铭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金灶厨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金灶厨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69726号“VITALFLA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ITALFLAME”指定使用于第11类“燃烧器;电炊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61921号、第47935844号“VATTI”、第11173633号“华帝VATT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炉;热气装置;微波炉(厨房用具)”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燃气灶具;抽油烟机”商品上的“华帝VANTAGE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9726号“VITALFLAM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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