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285391号“珍丽萱 ZHENLIXU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6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珍诚久服装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陆阳
  异议人北京珍诚久服装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陆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285391号“珍丽萱 ZHENLIXU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珍丽萱 ZHENLIXUAN”指定使用于第25类“游泳衣;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428468号“珍迪萱 ZENDEXUA”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285391号“珍丽萱 ZHENLIXU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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