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77021号“醴潭LIT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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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3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礼泉县石潭镇刀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礼泉县石潭镇刀东村股份经济联合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77021号“醴潭LIT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醴潭LITA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69938号“醴 TEA RICHARD MAISON及图”、第43962685号“醴”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醴”,且未形成明显区分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77021号“醴潭LIT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