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9944号“世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丰田汽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洁霸(中山)清洁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丰田汽车公司对被异议人洁霸(中山)清洁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49944号“世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世极”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漂白水;洁肤乳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8600175号、第74116296A号“世极”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太阳镜”、第12类“汽车;厢式汽车”、第25类“帽子;服装”、第37类“汽车保养和修理”等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但是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威猛超人”、“超能虎”、“滴露山”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且被异议人亦未在本案中对其行为做出合理解释与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9944号“世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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