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76856号“麦乐丰MLF”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5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梅
  委托代理人:昌吉市昊博商标事务所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吴梅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4276856号“麦乐丰MLF”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乐丰MLF”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酒吧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234447号“麦乐”、第6220130号“麦乐送”、第18815311号“麦乐购”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备办宴席;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76856号“麦乐丰MLF”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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