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42410号“欧亚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众鑫商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欧亚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642410号“欧亚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欧亚特”指定使用于第7类“水力发电设备;燃气涡轮机(非陆地车辆用)”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亚特”作为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2410号“欧亚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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