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35863号“唐奶奶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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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6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平时
异议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平时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035863号“唐奶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唐奶奶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加工过的榛子;咸鸭蛋;生鸡蛋;蛋;皮蛋(松花蛋);糖炒栗子;加工过的核桃;糖核桃;烘制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49240号“老奶奶”、第7249234号“老奶奶 ”、第3675502号“奶奶”、第1996176号“老奶奶及图”、第1470377号“老奶奶LAONAIN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瓜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炒栗子;加工过的核桃;糖核桃;烘制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榛子”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老奶奶”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调整范围。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35863号“唐奶奶及图”商标在“糖炒栗子;加工过的核桃;糖核桃;烘制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榛子”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