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002278号“亚特海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甘肃众鑫商标代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朱桂福
  异议人甘肃亚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朱桂福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02278号“亚特海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亚特海棠”指定使用于第16类“纸;印刷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字号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亚特”作为其字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02278号“亚特海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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