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52320号“A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迪敖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迪敖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952320号“A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浴帽”。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中的第48798193号“图形”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我国受保护的第832340H号“GA”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宗教服装;服装绶带”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侵犯异议人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52320号“A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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