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10152号“澳汾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品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开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廊坊布拉吾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品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廊坊布拉吾拉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910152号“澳汾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澳汾洁”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0810639号“奥芬洁”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1类“宠物用香砂;糠”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983136号、第68848264号“奥芬洁”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化妆品”、第5类“净化剂;人用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0152号“澳汾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