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40378号“H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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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田南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过足
异议人广州市赫莲娜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过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40378号“H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975807号“HR”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消费领域等方面相近或关联度较高,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40378号“H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