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13505号“稼倍媄”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云南四角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云南四角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13505号“稼倍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稼倍媄”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酸;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灭火合成物;土壤调节制剂;肥料;种植土;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0570号“稼镁”、第29974831号“稼美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过磷酸钙(肥料);混合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土壤调节制剂;肥料;种植土;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似,如予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3505号“稼倍媄”商标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杀虫剂用化学添加剂;杀真菌剂用化学添加剂;土壤调节制剂;肥料;种植土;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