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68504号“发哥潮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1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生发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航越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东集大仓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市生发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东集大仓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68504号“发哥潮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发哥潮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旅馆;餐馆;茶馆;酒吧服务;备办宴席;汽车旅馆;果汁吧”。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40584号、第68808626号“潮发”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快餐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潮发”,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68504号“发哥潮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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