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95127号“大江康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北珠峰大江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宁鸿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异议人河北珠峰大江三轮摩托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宁鸿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3995127号“大江康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江康桥”指定使用在第12类“机动三轮车;电动独轮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79869号、第48554406号“大江”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摩托车;摩托车车轮;机动自行车”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大江”,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95127号“大江康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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