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52932号“桃溪大桥TAO XI BRIDGE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2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泉州新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福建省永春金春酿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思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永春老醋醋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福建省永春金春酿造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352932号“桃溪大桥TAO XI BRIDG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桃溪大桥TAO XI BRIDGE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调味品;醋;酱油;酱油曲种;食用淀粉;饼干”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8442号“桃溪牌及图”、第12061212号“桃溪牌及图”、第18971555号“桃溪TAO X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醋;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醋;调味品;酱油;饼干;料酒”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则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52932号“桃溪大桥TAO XI BRIDGE及图”商标在“醋;调味品;酱油;饼干;料酒”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