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01937号“恩芝雅”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伟键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伟键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01937号“恩芝雅”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恩芝雅”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376250号“恩派雅”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策划;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商业管理辅助”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940568号“N.PAI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1937号“恩芝雅”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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