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2266号“羊老爸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颐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跃东
  异议人成都颐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跃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52266号“羊老爸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羊老爸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9类“牛肉干;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5421306号“羊爸本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燕窝;加工过的坚果;蛋”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7532989号“羊爸爸”商标指定用于第29类“肉;干食用菌;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2266号“羊老爸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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