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28441号“乔治巴顿战车”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74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轩沃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华灸实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轩沃汽车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华灸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228441号“乔治巴顿战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乔治巴顿战车”,指定使用于第28类“轮滑鞋”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74538175号“乔治巴顿战剑”商标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181878号“乔治巴顿”、第28996301号“乔治巴顿战车”、第28996268号“乔治巴盾悍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汽车;模型汽车;游乐场骑乘玩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乔治巴顿战车”商标为其在先注册使用,且该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显著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存在一定关联度,难谓巧合。被异议人未就被异议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和真实使用意图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使用证据。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复制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28441号“乔治巴顿战车”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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