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51007号“食万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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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0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沧州麦兴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沧州麦兴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451007号“食万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食万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蜜饯;食用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892831号“食万”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水果;食用油”等类似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食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1007号“食万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