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95562号“静心悦”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4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正本澄源(广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正本澄源(广州)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695562号“静心悦”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静心悦”指定使用于第30类“糖;蜂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39139号、第3520960号“静心”、第4917711号“静心青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非医用营养液;食用葡萄糖”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95562号“静心悦”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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