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46078号“WANS”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范斯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广东科迪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斯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科迪斐体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646078号“WAN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ANS”指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24325号“VANS”、在先申请的第61717904号“VANS”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2类“自行车;补内胎用全套工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的“VANS”系列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有一定区别,且指定的商品差异较大,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46078号“WANS”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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