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79863号“中科埃微”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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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盟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科埃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科埃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4279863号“中科埃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科埃微”指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第30类“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等商品。异议人于第5类商品对其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30276号“中科ZK”、第3123221号“中科ZK”、第13503646号“中科”、第22199567号“中科健康”、第13675124号“中科益尔善”、第3305925号“中科ZK”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5类“婴儿食品;卫生护垫;医用敷料”、第30类“非医用蜂王浆;食用蜂胶(蜂胶);非医用营养片”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均含有“中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79863号“中科埃微”商标在“医用营养食物;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矿物质膳食补充剂;营养补充剂;小麦胚芽膳食补充剂;酶膳食补充剂;蛋白质膳食补充剂”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