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29258号“富科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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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兴市富科达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兴市富科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329258号“富科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富科达”,指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建筑石料;石膏(建筑材料);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24589号“KEDA”、第5515883号、第30818131号“科达KEDA”、第6793764号、第6814031号、第30811995号“科达”、第59580104号“科达美石”、第6833242号“科达佳美”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9类“木地板条;建筑石料;石膏(建筑材料);混凝土建筑构件”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文字构成区别明显,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29258号“富科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