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53577号“KING KOAL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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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0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科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金可儿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科勒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金可儿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53577号“KING KOAL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NG KOAL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等。 异议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52997号“KINGKOIL及图”商标、第69155388号“KINGKOIL”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垫”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科勒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197586号“科勒KOHLER”商标、第4917390号“KOHLER”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餐具柜”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3577号“KING KOAL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