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88062号“熊猫谷”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6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巴慕达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熊猫通用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巴慕达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388062号“熊猫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熊猫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搅拌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榨油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6993号“熊猫及图”、第8659702号“熊猫PANDA及图”、第21095061号“熊猫智能”、第20255362号“熊猫清洁XIONGMAOQINGJIE”、第20255327号“熊猫汽保XIONGMAOQIBAO”、第15034072号“熊猫首都XIONGMAOCAPITAL”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水族馆通水泵;冲洗机、乙炔清洗装置;运载工具用清洗装置”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在呼叫、含义上尚有区别,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88062号“熊猫谷”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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