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45282号“雪花舵手”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林口县禹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口县禹琪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45282号“雪花舵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花舵手”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食用酒精;黄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481861号“雪花秀”、第64850771号“雪花酌鲜”、第64842104号“雪花酌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包含“雪花”,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45282号“雪花舵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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