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04199号“高咔仕”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燊意豪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燊意豪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404199号“高咔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高咔仕”指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酱;糕点;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839964号“卡士”、在先申请的第69457885号“卡士”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0类“咖啡;糕点;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04199号“高咔仕”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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