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18716号“古镇恒昌烧坊酒业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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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西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古镇恒昌烧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衡昌烧坊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古镇恒昌烧坊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4818716号“古镇恒昌烧坊酒业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古镇恒昌烧坊酒业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白酒;烧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9024号、第52522044号“衡昌”、第52699146号“衡昌烧坊”、第60525330号“衡昌烧坊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烈酒(饮料);白酒”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18716号“古镇恒昌烧坊酒业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