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68057号“困鹿明珠”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潘广新
  委托代理人:广东源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万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潘广新对被异议人山东万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68057号“困鹿明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困鹿明珠”指定使用于第30类“冰糖燕窝;意式面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68154号“困鹿山”、第13825583号“困鹿皇”、第13825581号“困鹿红”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5类“医用营养品”、第30类“茶;调味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困鹿”,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咖啡;茶;甜食;冰糖燕窝;糕点;谷类制品;调味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非类似商品“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意式面食;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68057号“困鹿明珠”商标在“咖啡;茶;甜食;冰糖燕窝;糕点;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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