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6863号“艾梵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菲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希燕
  异议人艾菲达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希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256863号“艾梵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艾梵地”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174320号“艾梵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皂;化妆品”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6863号“艾梵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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